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
二、监察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三、受理范围
市属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四、监察规定
1、有两名以上的监察人员共同进行。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执法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
2、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5、调查取证;
6、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
7、七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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