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强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力度,推进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巩固"两个确保"成果,更好地保障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答如下:
一、 为什么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构建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重要条件,是推进企业改革,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的基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意义重大,刻不容缓。 二、 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统一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和职工必须参加的保险,是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主体。

三、 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条例》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自由职业者及挂靠人员)及帮工,社区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 四、 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从2002年1月起,国有、集体、外资企业缴费比例为23%,按"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规定的新扩面企业的缴费比率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7%。个体工商户(含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为17%。

五、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790),统一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790元)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复审后,确定其缴费基数。对复审后发现应参保职工未依法参保缴费或少报缴费工资的各类企业(单位),从2002年1月起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 对年龄偏大的职工,根据"前补后延"政策,如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答:为解除部分参保人员的后顾之忧,对首次参保的企业及职工符合长政发( 2000)43 号文件第 条第 款规定"前补5年后延3年"政策的,2002年可继续延用。
七、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需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

七、 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是否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中断缴费年限的人员(判刑、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的除外),允许基本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按长政发 号第 条办理。

八、 对不依法参保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1)对未依法参保缴费或不报缴费工资的各类企业,从2002年1月起,每月末,由地税按该企业全部人员工资总额减去社保缴费工资总额后,按余额的10%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全部依法参保,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每户各参保1人。
(2)企业和法人代表不得报批任何荣誉称号、不予表彰。
(3)按条例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
(4)取消各种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以财政贴息,先征后返减息税等。
(5)列入劳动监察、税收、工商等重要检查对象。
(6)对延期缴纳的单位从次月起加收滞纳金。
(7)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开曝光、以加强社会监督。
(8)金融部门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强制扣款通知单,由开户银行对欠缴单位的帐户实施强制扣款,将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直接划转到金库。
(9)企业长期拖欠不缴的,地税部门可向法院申请,对欠缴单位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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